🔅當天討論之內容🔅
1.
2-15在說明手冊上之定義為接納病人"主動"提出之想法,當時與怡晴學姊討論時對於"主動"這項標準有些疑慮,因為病人有時是經過治療師詢問後才說出自己的想法,這麼一來還能使用2-15嗎?
柔潔學姊的回復為:病人經詢問後的回應也算是"主動",因此目前我的疑慮已被解決。
柔潔學姊的回復為:病人經詢問後的回應也算是"主動",因此目前我的疑慮已被解決。
2.
6-11與6-12乍看之下我會認為:6-12可改善而6-11必為可改善;6-11可改善而6-12不見得為可改善。
柔潔學姊的回復為:兩項目應為獨立項目,不會互相影響。6-11著重於各議題間時間分配的平均與適當性、6-12著重於整體會談時間有無適當。之後會與團隊討論可以在說明手冊的備註之處增加說明,使大家對6-11與6-12不致於產生混淆。
→若整體會談時間超時,但治療師每項議題時間分配均適當也平均,則6-11有做到、6-12可改善。
→若整體會談時間未超時,但治療師每項議題時間分配不均,為趕在下課前全部評完,因此後面幾項評估加快節奏、縮短時間,則6-11可改善、6-12有做到。
→以OSCE來說,這位治療師未將會談完成即因時間到而被打斷,這時可判斷其6-12可改善,然而6-11因為其後面未完成之內容我們無從觀察,因此只能從前面其表現來進行評估,若前面已進行之議題時間均分配平均且適當,則6-11有做到。
3.
在OSCE中,6-11的表現並不明顯,因此當觀察到時可以自行標註於一個地方即可。
4.
5-5詢問病人是否願意討論,這項是目前我尚未標註過的項目,同時也是柔潔學姊第一、二次標註過的。我與柔潔學姊達成一致想法:當病人出現較強烈之情緒,或這件事對其來說非常重要,病人不斷提起,則建議5-5需做到。
→以OSCE衛教副木站來說,病人不斷提及不想穿戴副木,覺得很不美觀,即使治療師提出一些建議也未能讓其比較釋懷,這時可能會想說:是什麼原因會讓病人感到如此排斥呢?這時就可以使用5-5,確認是病人願意提出的想法。
5.
5-7當病人說出/流露情緒或感受時表達了解,此項目在coding時若需要/適合,可以搭配後續之方法一起coding。如用5-7表達了解,並用5-8具體說出病人感受等。
🔅回應9/29討論之問題🔅
2-13與5皆可盡量標註,相似於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想法。
也可這樣思考:當治療師做出2-13或5時,我們通常不會去思考這時到底病人到底有沒有需要,會直接標註治療師有做到,因此當出現反例時,我們也不用區思考病人到底有沒有真的需要,(況且因為我們不是病人,每個人認為需要或不需要的原因都過於主觀,會使得一致性又降低)只要符合說明手冊上之定義即是該項目的使用情境,應該要做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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